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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或学院下属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院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该机构挂靠在学院党政办公室。
第四条 申处委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必要时,各分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五条 申处委在对学生申诉进行调查和作出决定时,与学生有亲属或直接利益关系的成员实行回避原则。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学生对学院或学院下属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处委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申处委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有关处理决定。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附相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的签名。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处委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全的,应要求学生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并上交。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处委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超过申诉期提出的申诉,申处委不再受理。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申处委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要求,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申处委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召开听证会等形式进行查证。
第十三条 申处委应根据复查情况,通过会议做出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处理恰当,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明确或定性不准的,应提出变更建议,提交分管院领导或相关分院、职能部门领导重新研究决定;
(三)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应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提前10日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学生对申处委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报告通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处委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本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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