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相关材料,如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就读分院请假,推迟报到的请假时长不得超过4周;逾4周不能报到的须立即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见第三条);未请假且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请假逾期一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各分院组织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资格初审情况和新生报到情况注册学生学籍并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完成学籍电子注册。
新生入学后若有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将新身份证、户口簿、派出所信息变更证明等材料报教务处学籍管理员,由学籍管理员在教育部学信网上操作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条 对于应征入伍或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入学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和时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因身体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经学工处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为期壹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暂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审批材料报教务处学籍管理员备案,教务处学籍管理员负责在教务系统和教育部学信网上完成相应的信息确认。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的新生重新具备入学条件后,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经审查不宜入学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组织分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即报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办法,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学校招生办公室在新生报到后3个月内,将复查结果报教务处。需要取消学籍的由学籍管理员在学信网上办理取消学籍手续,有关取消学籍的决定文件报学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办理注册手续前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凭缴费联和学生证于开学后一周内到班主任处报到注册,班主任填写《班级学生注册汇总表》,于开学后两周内报教务处。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和五级制换算关系建议如下:0-59分为不及格,60-70分为及格,71-80分为中等,81-90分为良好,91-100分为优秀。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结合《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学校建立学分转换制度,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技能竞赛获奖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均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档案,并可以转换为部分选修课学分或其它规定的课程学分。学分转换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所在分院、相关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同意,学生可以参加所在班级课表外的课程学习,如选修本校其他专业课程或者跨校修读课程,也可以申请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此类课程成绩(学分),计入成绩档案,经分院审核后可以替代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试的,可以申请缓考,缓考手续按照学校考试管理规定办理。正常考试成绩不及格和申请缓考的学生有一次课程补考机会。为真实、完整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和缓考取得的成绩,记载时应予以明确标注。学生已经取得相同课程或其他由学校同意进行学分转换的课程成绩和相应学分的,可以申请相关课程的免修或免考,免修或免考手续由分院和教务处共同审核,并记载入成绩档案,标明“免修”或“免考”字样。
第十二条 学生缺考、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违纪情况给予相应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经本人申请、分院审核,可以给予该课程重修的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请假。无故旷课累计达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次数达课程总作业次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和正常补考。
第三章升级与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年所有课程并经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经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任选课考核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不能取得学分,学生应重修该课程或改修其他课程;
(二)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合格者以及格成绩记载,并取得相应学分。补考不合格的,应重修该门课程;
(三)学生可以申请重修已考核合格的课程,并重新参加考核,课程成绩按两次考核成绩中的高分记载。考核合格的课程,只能申请重修一次;
(四)每学期开学初补考结束后,教务处组织重修申请。重修一般安排在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班级进行,由学生自行根据课表情况参加跟班学习或自学。需重修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分院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批准公布。重修课程开设的相关分院(部)负责重修学生的成绩考核评定和成绩记载存档;
(五)重修考核合格的课程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取得相应学分,并注明“重修”字样;重修考核不合格的,应继续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必修课程总学分三分之二的,由教务处给予学业预警,学业预警由班主任通知学生本人。连续两学期或累计三次受到学业预警的,一般予以退学处理,否则应申请留级试读。留级试读申请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经所在分院、学工处、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重修考核不合格课程,出现违纪或重修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分院通过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取消其试读资格,报学校作退学处理。退学处理决定由学校院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休学学生原则上应在原专业复学,如原专业不再开设,可以转入与原专业同一专业群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复学;
(五)已入校学习满一学期后休学创业的学生,符合复学当年转专业计划设置和基本条件,提供创业证明材料,复学时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按相关规定优先考虑;
(六)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符合入学当年或复学当年学校转专业规定,可以在复学时申请转专业,学校按相关规定优先考虑。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艺术类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或者非艺术类专业转入艺术类专业的;
(二)对口单招转入非对口单招专业的;
(三)提前单招专业转入非提前单招专业的;
(四)注册入学专业转入非注册入学专业的;
(五)其他由国家明文规定或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能转专业,或招生录取时学校有明确规定的。
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教务处组织制定并予以实施。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九)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十)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转学手续由转入学校教务处根据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一般不超过标准学制两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一次休学时长一般为一年,在校期间休学一般不超过两次或两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如停学创业、家庭有特殊困难等,可以申请休学。
第二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毕业班学生,入伍后经兵役机关鉴定合格,可视作修完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并考核合格,在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规定所需的学分,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需休学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分院、学工处、教务处、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由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应当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复学。申请复学的手续参照第二十七条办理。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应征入伍的退役后两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星期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且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其它按规定应给予退学的。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应由分院出具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并发文。学校的退学决定应由相关分院送交学生本人或家长,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 退学后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后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需退学的经诊断为精神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学生,由学生家长负责接回;
(四)学校根据学习年限为退学学生提供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或取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均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规定参加重修、补考,考核合格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标准学制期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分院和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可提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可以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可以发给写实性的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由教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参加重修补考,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会议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执行本规定有关的工作细则需要作相应调整修订的,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制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原《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泰职院〔2017〕70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