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奋发进取、刻苦学习,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学年奖学金的评定:
(一)本学年内受到违纪处分及在留校察看期内的;
(二)所在宿舍因文明、安全、卫生状况较差,受到学院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三条 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及评选比例
学生奖学金共设五个等级,具体为:
特等奖学金: 2000 元/人·年
一等奖学金: 1200 元/人·年
二等奖学金: 600 元/人·年
三等奖学金: 400 元/人·年
单项奖学金: 100 元/人·年
特等奖学金按在籍学生人数的1%评定,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2%评定,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8%评定,单项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8%评定,学生人数以各分院当年在籍学生数为准。对受到院级及以上表彰的先进班集体可适当提高比例幅度,但提高后的比例不能超过原比例的1.5倍,且全分院总比例仍应控制在30%以内。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奖条件
获得各等级奖学金的学生,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时事政治,认真上好“两课”,自觉参加学院、分院及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认真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规范自己的言行;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四)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及公益活动,认真参加晨锻,自觉加强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五)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其中,获特等奖学金的学生,须满足下列条件:
无课程(考试、考查科目)成绩不及格。两学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总排名列班级前6%,学年内考试(考查)课程(不含体育,下同)成绩均分(成绩均分=∑Xi*Pi,Xi为该学期某门课程成绩,Pi为该课程学分数占本学期总学分数比重;实行等级记分制的课程,分别按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计。下同)在80分(含8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同时均分列班级第一名。
获一等奖学金的学生,须满足下列条件:
无课程(考试、考查科目)成绩不及格。两学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总排名列班级前8%,学年内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均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
获二等奖学金的学生,须满足下列条件:
无课程(考试、考查科目)成绩不及格。两学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总排名列班级前20%,学年内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均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
获三等奖学金的学生,须满足下列条件:
无课程(考试、考查科目)成绩不及格。两学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总排名列班级前40%,学年内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均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
(六)单项奖主要用于奖励该学年在某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单项奖分设道德风尚奖、工作优秀奖、学习进步奖、文体活动优秀奖、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奖等。道德风尚奖主要用于奖励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在院内外有一定影响的学生;工作优秀奖主要用于奖励工作成绩突出的各级学生干部;学习进步奖是奖励学习成绩较以前有显著进步的学生(成绩均分提高10分及以上);文体活动优秀奖是奖励在文体活动方面对学院、分院有突出贡献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奖是奖励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积极,成绩突出的学生。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一)评奖工作由各分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牵头,各分院辅导员和班主任具体操作。班主任在学生民主推荐、征求任课教师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评奖条件确定候选人,经全班同学投票,得赞成票的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到会人数不得低于全班学生人数的90%),可登陆学生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学生奖学金申报信息。
(二)分院辅导员或班主任登陆学生管理系统,按照第四条的标准进行初审。在初审过程中,既要坚持标准,又要控制总的比例数。如有多名学生同时符合条件时,应采取分档比较择优的办法处理,同等条件下院、分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先。
(三)辅导员或班主任初审后,分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登陆学生管理系统进行审核,经分院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在本分院范围内公示3天,在公示期内受理学生的举报、投诉,在接到学生投诉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投诉人。在分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处审核。
(四)学工处审核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在公示期内受理学生举报、投诉,在接到投诉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投诉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院分管领导批准。
(五)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学院发给荣誉证书和奖学金,评奖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六)本办法中不同等级的奖学金同一学生不可兼得。
第六条 评奖时间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10月下旬各分院在学生管理系统中完成信息的审核,11月中旬学工处审核、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学院发文表彰。
第七条 此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 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