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教社科[2009]3号文件“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精神,更好落实我院“厚德尚技、自强不息”的校训,引导全院师生树立正确的科学与学术研究道德观,繁荣我院的科学与学术研究,保护知识产权、科研和学术成果不受到侵犯,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规,严禁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杜绝科技与学术研究中的不良风气。
第三条 重视科学试验数据,坚持科学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得拼凑或纂改科学试验数据,不得伪造文献与材料。
第四条 坚持“厚德尚技、自强不息”的校训,不断探索科学规律,勇于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反对一稿多投,严禁简单重复制作自己的成果。
第五条 尊重客观规律,以严谨诚实的态度从事科技与学术研究工作。正确处理科技、学术研究与发明创作中观察、论证、推理之间的关系,必须以诚实、科学的态度对自己出版的图书分别注明著、编著、编、译著、译、编译等。
第六条 鼓励合作研究,科技、学术论文与著作的署名应按照在科技与学术研究中的实际贡献依次排名。
第七条 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在科学与学术论著的写作中,参考和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按照科学与学术论著要求正确标注,直接引用他人研究成果要明确标注。
第八条 未经学院签订合同,不得私自以个人名义利用学院的科技成果为外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工程设计等工作。
第九条 学术研究规范化制度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执行。学院学术委员会在科技与产业处设秘书处,由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条 根据需要,聘请有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规范专家界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况进行界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举报。
第十一条 院内外任何人或组织对我院科研人员在科技与学术研究中违反科学与学术研究行为规范的行为都可以向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举报。收到举报后,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根据情况组织调查取证,聘请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定。如调查情况属实,报请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科技与学术研究行为规范的人员,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技与学术研究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认定结果提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1)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职称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行政上给与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处分。
(2)行政处分决定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同时,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十五条 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第八条者,在其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包括经济损失、人身事故等),均由其本人承担,学院概不负责。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停发岗位津贴、减发或停发工资、暂缓职称评定等处罚,并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