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权力、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学术权力监督制度是指学院学术权力的机构在行使学术资源分配的决定权、学术评价权等职能时,针对重点环节,制定防范措施,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正确行使权力。
第三条 实施重点环节监督管理。学院要以学术权力运行程序、学术权力运行状况、学术评价权、学术资源分配权等为重点环节,实行学术权力行为的重点监督。
第四条 重点深化学术权力流程优化和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1)优化学术权力运行流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行政职能转变和预防腐败的要求,对每项学术权力的运行流程进行重新审视调整、优化完善,使之有效制衡,相互协调,步骤清晰、程序简约、监督方便。
(2)强化学术权力运行动态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全院公开学术权力运行情况,健全民主公开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决策议事规则和程序。
(3)建立学术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长效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学术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探索实行重要学术权力运行备案制度。
第五条 重点加强对学术权力运行情况评议考核工作,结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民主评议工作考核、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进行评议和考核,严格落实责任制,对学术权力不作为、乱作为的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条 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由我院纪检处负责抓好学术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推动各阶段工作的落实,稳步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 实施学术权力行为监督,其具体方法为按时报告学术权力运行情况、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信访举报、电子监察等,通过多种形式的监督手段,强化学术权力运行监督。
第八条 实施学术权力运行监督以年度或项目为周期,分为排查、执行、评价、完善4个环节实行循环管理。
(1)排查。结合反腐倡廉工作实际,认真排查重点环节存在的问题,并以预防、监督和处置为手段,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措施,并于每年3月20日前报院纪检处。
(2)执行。严格实施排查阶段制定的工作措施,由院纪检处通过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补救,有效规范学术权力行为。
(3)评价。学院有关学术机构于每年6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对上半年和全年度的重点环节的学术权力行为监督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写出分析总结报告书面报院纪检处。纪检处将在半年和年终按有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4)完善。每年要结合实际,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完善措施,并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下一年学术权力行为监督的重点环节。
第九条 院纪检处应按照有关法规加强和完善学术权力运行管理,建立相应信息库,全面、及时记载有关信息,建立健全跟踪制度,对重要信息的情况及时向全院公示。
第十条 院纪检处负责按规定时间、内容向省教育厅报送学术权力行为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坚持权责一致、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把学术权力运行监督制度纳入每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加强对学术权力运行监督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力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依照政纪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政纪处理。
(3)情节特别严重、影响重大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