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院统一领导下,贯彻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实行归口管理。
保卫部(处)是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具体的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给予教育和处罚。
第三条 学院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保卫部(处)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的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循让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二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六条 行人应当靠边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七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九条 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运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
第十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板)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右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行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第十一条 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允许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骑行时不得双手离把或多车并行,不得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得骑无铃、无刹或车刹失效的车。醉酒后不得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物总质量不得超过骑行人的体重;其他非机动车所载物体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高度不行超过骑(推)行人的身高,总长度不得超过车身一倍。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车棚内或其他指定地点。学生宿舍楼、教学楼、体育场馆、食堂、会议场所等公共部位通道及周边道路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
第四章 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得使用远光灯;汽车播放音响(乐)声音的音量不得超过引擎的声音。
第十五条 来校公务车辆,接待单位应事先与保卫部(处)联系,在校门用《行驶证》换取《校园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离校时在原处换回《行驶证》。非公务活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区,可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置。
第十六条 经学院特许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可以不换证。学生入学、毕业离校时,接送学生的车辆可以进入校园,但必须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
第十七条 本校教职工机动车须凭驾驶证、行驶证到保卫部(处)登记,申领《校园通行证》。其他需要在校园停放机动车的应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向保卫部(处)申领《校园通行证》,并交纳停车费。学校协作单位需要办理《校园通行证》的应当通过党政办公室审批。无《校园通行证》的机动车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 《校园通行证》不得转借或挪用。严禁伪造、变造《校园通行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校园通行证》。
第十九条 所有车辆须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地点,不得占用校园道路停放。外单位或个人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停放在校园内过夜。
第二十条 学院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部(处)联系。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试刹车或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培训。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线、升降横杆、路墩、抓拍系统等。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按照交通设施规定、要求通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交通设施,禁止设置广告牌、管线、植物等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时,必须经学院批准,事先报保卫部(处)备案。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竣工时必须清除堆积杂物,以防发生事故。
第二十五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按法律法规接受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卫部(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体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师生员工公告。
第二十七条 遇有自然灾害和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保卫部(处)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十八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
第六章 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发生的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三十条 保卫部(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交警部门、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章违章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由保卫部(处)给予矫正、批评、教育、通报其所在单位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第四章、第五章有关条款的当事人,由学院给予曝光、通报其所在单位等的处理。对于在校内超速行驶的外来机动车辆,给予其在一定时段内限制在校内通行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上列条款中违章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任人,或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者,保卫部(处)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