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泰州外来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来人员是临时来校内经商、承包经营、进修、培训、务工、基建、维修、联系工作等,以及校外机构、个人,住宿的非本校人员。
第三条 学院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由人事处、保卫部(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部门为外来人员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谁用工、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必须做到使用、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 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人员应当履行法定义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服从学院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 外来人员的招收、使用、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使用的外来人员,必须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各单位使用的外来务工人员,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由用工单位凭身份证统一到学生宿舍东苑校园警务室办理外来人员《出入证》和《务工证》,办理时需携带1寸照片两张。《居住证》可自愿办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持有《居住证》者,在居住地享有接受教育、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的权利。如果逾期不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医药城派出所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用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来校进修、旁听及参加辅导班类的学生,所在单位可参照以上方法为上述人员办理《出入证》。
第八条 承包我院基建、维修工程的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在与我院用工单位签订务工、业务合同的同时,必须在一周内与保卫部(处)签订治安防火责任书。
第九条 施工单位进入我院施工时,需到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搭建临时工棚或用水用电手续。
施工单位、承包生活服务项目单位以及绿化、短期水电安装等任务的单位,参照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用工单位不得凭外来人员的相互介绍而招收外来人员;严禁招用盲流人员;校内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接纳使用因违法乱纪被除名或辞退的外来人员;涉藏涉维人员应由园区派出所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外来人员的暂住管理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原则上由用工单位负责安排到校外住宿。确有需要的,在学院房源许可条件下,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安排。各用工单位必须全面负责相应宿舍的卫生、安全等工作,并且不得擅自更换转让,不得私自留客住宿,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二条 教学区、实训区、办公区、学生宿舍区、地下车库及经营服务等场所,除经保卫部(处)批准的值班人员外,外来人员不得在其内住宿。
第十三条 严禁在校内违章建造、搭建外来人员住宿场所,因基建和维修施工临时搭建的,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定后报保卫部(处)备案。工程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第十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宿舍必须保持通道畅通,并由保卫部(处)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第四章 外来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必须明确专人,对所属外来人员和出借、出租场地的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保卫部(处)负责日常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检查和督促。
第十六条 来校承包、从业、经营、设点服务及租借房屋场地的校外单位和个体户,必须制定安全制度,配备消防器材,纳入我院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范围,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服从管理。
第十七条 在校内从事文化、餐饮、印刷、复印、传真等特种行业的外来单位和个人,除必须执行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必须具备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及治安管理《许可证》。
第十八条 外来人员经批准经营、工作的场所,不得转借转租,不得私自变更用途。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外来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学院或用工单位(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外来人员在安全防范、避免重大事故、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贡献较大的,由学院或保卫部门、所在部门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外来人员拒不办理相应手续和证件,违反校纪校规和本《规定》,拒不受理管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由用工单位予以辞退并负责清理出校。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经营服务的单位(个人)无视治安、消防安全法规,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事故隐患多的,由院保卫部(处)视情节对其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屡教不改或拒不接受管理的,由院保卫部(处)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取消其在校内经营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主管单位对招收、使用、接纳的外来人员疏于管理,不按规定向院职能部门报告或备案,造成后果的,除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外,还将追究用工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