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者:tzyxxgk发布时间:2018-09-25浏览次数:11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新形势下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其他学生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分院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并作出书面检查。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者;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从重处分:

(一)受处分后重犯者;

(二)对检举人、证明人、经办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提供伪证或制造障碍,妨碍违纪事实调查处理者;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者。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学生受到下列行政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被处以行政警告或者行政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利用偷窃、诈骗等手段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肇事者、策划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持械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或到校滋扰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引发群殴事件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隐瞒事实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私藏管制刀具经教育不改者,没收刀具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屡次旷课、外出实习擅自离岗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6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学期内,外出实习擅自离岗累计达3天,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5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7天,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10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14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组织考试单位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行为。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同时将该考试课程以零分计算,并不予正常补考。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夹(携)带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四)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试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同时将该考试课程以零分计算,并不予正常补考;作弊行为严重的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七条    男女交往不当造成恶劣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使用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的各种电炉、电热杯、电火锅、电炒锅、电饭煲、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煤油炉、酒精炉等设备或其他用具,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又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发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集体宿舍内擅自留宿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四)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私自在宿舍内藏匿并使用危险物品,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水袋、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它原因引起火险、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私接电源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其他有关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赌博、吸毒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他人赌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有吸毒、介绍教唆他人吸毒、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收(观)看、复制、传播、出租、出售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收(观)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收(观)看且复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收(观)看并复制传播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出租或出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在校园场合饮酒的学生,对酗酒、醉酒的学生,对酒后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取消本学年助学金及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评比,已取得助学金及奖学金的要追回,不得担任学生干部,不得发展入党;

(二)在校内外饮酒,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于酒后滋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触犯刑律的按有关法律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进行违纪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信息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故意篡改国家、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

4.损害国家、集体荣誉和利益;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7.散布谣言,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8.宣扬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学校或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盗取他人相关资讯地址,造成经济损失者,按第十一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四)对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诬告、陷害或威吓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或起哄闹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处,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发骚扰短信、盗用他人号码打电话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教学、实验、学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军训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或仿造证件、私刻伪造公章、他人印章、伪造教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九)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奖学金、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助学贷款申请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及有关证书等悉数收回,已获得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予以取消。

(十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须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对住校学生晚归、不归及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处理:

(一)住校学生一学期内无故晚归累计达4次的给予警告处分;达6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8次的给予记过处分;达10次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住校学生一学期内无故不归累计2次的给予警告处分;达3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4次的给予记过处分;达5次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住校学生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住校学生晚归、不归或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及处理:

(一)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工处、学生所在分院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工处、学生所在分院参与;其它方面的,由学工处或学生所在分院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二)在调查时要掌握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形成调查报告;责成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

(三)违纪学生所在分院,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错误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审批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凡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分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分院负责行文,并报学工处、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备案;若涉及两个以上分院的学生违纪处分,由学工处负责协调,再由相关分院分别作出处理。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工处会同学生所在分院研究决定,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学院行文。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工处会同学生所在分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讨论提出,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学院发文,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

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包括:(一)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二)违纪事实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三)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材料。上述呈报材料于违纪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交至学工处。

第二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相关单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分院应做好工作;与事实和定性有偏差的,有关单位应予复查和纠正。

第三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据《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因不可抗拒力除外),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提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凡学院作出的,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凡各分院作出的,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或分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如受处分期间再次受到违纪处分,期限延长至一年。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未能按期解除的,不发给毕业证书,作结业处理。察看期满,经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院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并换发毕业证书。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述及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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