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好国家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助学金的措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我院全日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中,已被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含特别困难、困难或一般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二、申请资助的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内未受治安处罚或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一学年未受学业警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所在宿舍卫生状况达合格(60分)以上。
三、资助名额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确定下达后,学院根据各分院的学生总人数及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受助名额。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申报和评审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三档资助,原则上一般困难的2000元,困难的3000元,特别困难的4000元。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四、申请与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新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凡被学院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本分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下简称《申请表》)。实施“2+1”培养模式的班级,学生的个人申请应在进实习单位之前完成。
2.初评和上报。各分院组织辅导员和班主任,依据基本申请条件,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凡通过资格审核的,再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及分配的名额,初步评出受助学生及受助档次,并向本单位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求意见。对已进入实习单位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应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告知学生并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的,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对象的《申请表》及《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报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中心(下简称资助中心)。
3.审核和备案。资助中心对各单位上报的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后,提交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评定通过的学生名单及受助档次向全院师生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在规定的时间内,学院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及资助名单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有关要求
1.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在每次发放之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次国家助学金发放资格:
(1)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2)学习主观不努力,发生学籍异动者;
(3)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4)家庭经济情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学习期间生活费者;
(5)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2.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在接到上级主管单位划拨资金后一个月内发放至学生的银行卡。如欠费学生需财务处将助学金抵缴所欠学费,须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并由分院书记签字盖章后送学工处,由财务处统一办理。分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抵扣学费或其他支出,如学生有特殊困难无法上缴学费,分院应考虑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帮扶。
3.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得用助学金请客吃饭、购买高档消费品。
4.发现学生日常生活及消费与认定时家庭经济状况不符的,经核实后,学院有权收回其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其他困难同学。
六、附则
1.本办法由院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