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发布者:tzyxxgk发布时间:2018-09-20浏览次数:994

序言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是泰州市第一所普通高校,学院前身为1985年创办的泰州市职工大学。19983月,原国家教委正式批准成立泰州职业技术学院。20008月,创建于1958年的泰州卫生学校整体并入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改革发展,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院校标为梅花图案,泰州是京剧艺术大师梅兰芳先生的故乡,梅花是泰州的市花,标志图案以梅花为外形,表示泰州的象征;“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标志图形同时也寓意莘莘学子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立志成才的精神风貌;“HVT”乃高等、职业、技术的英文编写,以此组合形成中心的“凤凰”图形,既表达了学院的属性,又体现了吉祥之意。学院校徽为著名书法家赵朴初的书法字体。学院校歌为李朝润作词、吴小平作曲的《大爱在这里飘香》。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江苏省泰州市迎春东路8号。学院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学理念是:服务好地方,发展好学院,关心好师生;办学指导思想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内涵建设为核心,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升学院整体发展水平和办学实力,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国内有影响、省内有地位的开放型、创新型高职院校;校训为:厚德尚技,自强不息。

  

第五条  学院以三年制大专层次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将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开展与本科院校和国外教育机构的合作。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六条  学院由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七条  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举办者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支持学院依据法律和学院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

  

第八条  学院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聘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才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十)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十一)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二)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形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首要任务,坚持立德树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德才兼备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一条  学院坚持专业设置与地方产业需求对接,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职业岗位的变化规律,结合学生的发展需求,调整和设置专业。专业调整、设置由各分院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论证后递交书面申请和调研报告,经专业指导委员会论证、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批准,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协同育人。

  

第十三条  学院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业证明。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师生员工积极开展科学与技术研究,鼓励跨部门、跨学校、跨行业进行研究创新。学院对科研工作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五条  学院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为地方行业和企业提供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社会服务,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地方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中心和继续教育学习中心。

  

第十六条  学院履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使命,坚持校企文化融合,注重文化育人,全面建设学院特色文化,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先进文化传播中心。

  

第十七条  学院积极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积极组织并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十八条  学院以实施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

  

第十九条  学院实施国际化战略,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渠道,拓展师生国际视野,积极探索与海外合作办学。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积极推进学分制改革。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证和监控体系,实行教育教学督导制度,开展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学院定期向社会发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主动接受社会、行业、企业对人才培养水平的评估。

  

第二十二条  学院重视以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主的内涵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院倡导资源共享,积极参与泰州医药高新区的资源共享,探索产教融合背景下的“校中厂”、“厂中校”建设,推进“产、教、园”深度融合。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六条  党委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委的领导职权和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院院(系)、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按照《中共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议事。

(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商定提出。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在与会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一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四)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五)党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是党委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院领导组织调研;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干部任免,会前应征求院长和分管院领导意见。

(六)党委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违者并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

(七)党委会议执行回避制度。党委议事时,如涉及某一委员本人或亲属,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八)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学院的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及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院长和副院长若干名。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院长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院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处分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副院长(参与行政分工调研员)协助院长做好分管的行政工作。

  

第三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按照《泰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议事。

(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主持,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正、副院长和参与行政分工的调研员参加会议,学院党政办主任参加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视需要参加会议。

(二)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提出,党政办公室收集汇总,提前交院长商党委书记后确定。

(三)凡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院领导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四)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可就议题作必要的补充汇报;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五)院长办公会讨论重要问题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会决定。

(六)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违者并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

(七)院长办公会议执行回避制度。会议议事时,如涉及某一会议成员本人或亲属,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八)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二节  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等工作的咨询、审议、推荐机构,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以及各分院(部)与课堂教学、实训、素质教育相关的主任、副主任、专业负责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教学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经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学院聘任。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长一般由教务处长担任。

  

第三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学院教学及其管理指导思想、教学改革重大举措、教学工作的长远规划、政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对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具有副教授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教授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占相当比例,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专业(学科)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或专任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设置、调整方案;

(二)审议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四)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六)指导和推进学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

(七)指导学术道德建设活动;

(八)接受学院委托对重要学术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仲裁。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进行工作。

  

第三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三)教代会代表以各工会基层组织为独立或联合选举单位直接选举产生。

(四)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3.讨论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六)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为5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履行职权。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学生代表大会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其主要职能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院的改革、建设、发展、稳定;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教育学生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会。

  

第四节  分院(部)、内部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


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由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设置分院(部)。

  

第四十二条  学院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等内部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明确职权职责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学院机构和人员实行定编、定岗、定职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分院(部)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学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分院(部)的基本职能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负责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安全稳定建设;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分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二)负责本分院(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工作;

(三)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负责本分院(部)的专业设置、年度招生就业及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分院(部)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

(四)检查并评价本分院(部)教师的教育教学等工作。负责本分院(部)学生管理、对本分院(部)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五)管理和支配各项经费,管理分院(部)的资产;

(六)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四条  分院(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以党政联席会议的方式按照《分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议事。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四十六条  实行教职工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实行教职工人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江苏省和泰州市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九条  学院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学院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条  学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双师型教师和领军人才,提高兼职教师素质。

  

第五十一条  学院制定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以院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人才强校战略,尊重教师的办学主体地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员工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院工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30日内对受理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二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院鼓励学生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和其它公益活动,提高综合素质、增进身心健康。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指导。

  

第六十七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党政办。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在学生提出申诉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当年从市级财政取得的公共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即学院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即利息收入、出租收入、国内捐赠收入等。

  

第六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院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加强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七十一条  学院依法使用、自主管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资产。对重大、重要资产的投入和运行,经专家论证,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作为学院财务专门管理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

学院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实行财务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七十三条  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大额经费支出由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决定。学生收费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单位划拨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学院的有关规定。学院接受的社会捐赠用于事业发展。

  

第七十四条  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学院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对学院财务收支情况、企业化管理单位和有创收单位的财务进行审计,对工程预决算进行审计。建立财务、审计报告制度。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七十五条  学院设立“十佳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等综合奖项,对获奖的个人和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奖励;设立教学工作、科研工作、教书育人、群团和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单项奖。

  

第七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和管理成果奖。

  

第七十七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和学生先进集体等单项奖和综合奖。

  

第七十八条  学院依法对违法违纪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第七十九条  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对违法违纪学生实行惩戒。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九章  学院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及社会


第八十条  学院努力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和社区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行业企业和地方经济建设、社区发展服务,并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一条  学院根据政府需要和自身能力,实施支援地方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院加强社区教育,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开展技术服务和技能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第八十三条  学院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院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积极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学院的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双师型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办学水平评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与行业企业合作办学、合作就业、合作育人、合作发展。

  

第八十五条  学院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学院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院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院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以及学院邀请的其他代表。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理事可以连任。

理事会按照其章程进行工作。

  

第八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通过教育发展基金会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吸收社会捐赠,募集资金,扩充办学资源。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其章程运行。

  

第八十七条  学院设立校友总会,加强与校友的联系。

校友是指曾在泰州职业术学院及其前身学习、工作、进修以及被聘为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人员。

学院努力为校友提供支持和服务。学院积极倡导校友以学院进步和校誉彰显为荣,襄助学院事业发展。为学院发展建设做出贡献的校友,可获得学院授予的荣誉称号。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秘书处设在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核、院党委会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经泰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八十九条  学院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办法和细则。凡学院制定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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